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
鄰里之間本應和睦相處
然而北京市房山區(qū)
有一對鄰居
因停車問題發(fā)生了爭吵
雙方你來我往
言語越來越激烈
一方因情緒太過激動
竟在吵架半小時后猝死……
挪車問題起爭端
一方死亡引訴訟
2020年8月初,王某來到北京市房山區(qū)做生意。為了方便,他在商業(yè)街附近的社區(qū)租了一套房屋臨時居住。三天后的傍晚,因為王某將自己的面包車停到了鄰居于某的家門口,遭到了于某的反對,并要求王某立即將其面包車挪走。王某心生不滿,認為他已經(jīng)將車停放了三天,一直沒有人通知他此處禁止停車,遂與于某理論,兩人隨即發(fā)生爭執(zhí)。爭吵間雙方言語激烈,后經(jīng)周圍群眾勸解,于某離開爭執(zhí)的地點,回到自己房屋內。
而王某卻不想善罷甘休,又來到于某家房屋門口繼續(xù)吵嚷,且情緒十分激動,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經(jīng)周邊群眾勸解后離開。此后,王某又多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半小時后,于某被發(fā)現(xiàn)在家中死亡。經(jīng)醫(yī)院診斷,于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
事發(fā)后,于某家屬認為王某不遵守停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將面包車停放到了于某家門口,在于某勸說其挪車時,王某對于某進行辱罵滋事,從而導致了于某的死亡,應對于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將王某告上法庭。
面對于某家屬的索賠主張,王某拒絕賠償,認為自己三天前才搬到該小區(qū)居住,此前與于某并不相識,更無過節(jié),沒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任何動機,更沒有實施毆打甚至殺害等侵害于某生命權的侵權行為,于某的死亡與其不存在因果關系,其在整個事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請求法院駁回于某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顯示,于某與王某因挪車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畫面內雙方情緒較為激動,大約一分鐘后,于某離開爭執(zhí)地回到自己房屋內。隨后,王某在于某家門口繼續(xù)吵嚷,并不停用手指向屋內,畫面顯示他情緒激動,經(jīng)周邊多人勸解后離開。此后的十分鐘內,王某接連三次返回于某家門口吵嚷。
另外,于某愛人在公安機關做詢問筆錄時表示,于某十年前得過冠心病,現(xiàn)在好多年沒做過檢查了,但是平時身體一直很健康。事發(fā)時的目擊證人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表示,于某和王某爭吵時,雙方的言語都很激烈,有罵人的話,說的話都挺過激的。
法院判決:
自身疾病雖是主因
過激言行亦有過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爭吵行為與于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于某去世前曾與王某發(fā)生了爭吵,通過公安機關保存的視頻錄像及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某事發(fā)時情緒激動、言語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處進行吵鬧,其言行超過必要限度。王某雖然對于某患有心臟病的情況不知情,但應該認識到自身罵人行為明顯不當,且能判斷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種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鬧,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其次,根據(jù)醫(yī)院的診斷證明記載,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fā)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個小時,可以確認王某的過激行為導致本身患有冠心病的于某情緒不穩(wěn)、病情發(fā)作,與于某的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王某與于某并無身體接觸,正常情況下其吵鬧行為不會導致于某發(fā)生生命危險,且二人之前并不認識,王某對于某患有冠心病的情況并不知曉,雖然言行不當存在過錯,但本身不具有侵害于某生命的故意,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且于某自知自己存在既往心臟病史應該避免情緒激動,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后果,于某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綜合上述認定,酌情判令由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未盡到一般人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故判決王某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8.2萬余元。
判決解析
以功能為導向適用法律
就本案來說,首先,行為人王某對于某的死亡后果存在過錯。過錯為行為人對于損害后果持有期望、放任的故意心態(tài),或者對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的損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心態(tài)。故意的認定采用主觀標準,而對于過失的認定則以注意義務為基礎的客觀標準。
本案中,行為人王某對于某既往心臟病史的情況并不知情,對于某死亡不存在積極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故意心態(tài)。但其與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于某爭吵,并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鬧,此種行為顯屬過激行為。王某的過激言行已經(jīng)對于某造成一定傷害,可能會誘發(fā)被罵者發(fā)生疾病的風險,其未盡到一般人審慎注意義務,放任結果的發(fā)生,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王某對損害結果存在過失心態(tài)。
其次,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記載,于某死于心源性猝死,且發(fā)病時間與爭吵時間間隔不到一小時,如果沒有王某的過激吵鬧行為,于某就不會情緒不穩(wěn)、病情發(fā)作,故王某的行為與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事發(fā)起因系王某將車停在于某的家門口,引發(fā)了后續(xù)的爭吵,且在于某已經(jīng)回家的情況下王某仍多次、長時間地在于某房屋外吵嚷。
即使王某對于某的既往心臟病史不知情,但作為一般的理性公民,也應當對這種錯誤行為進行評價和控制。在沒有于某自身疾病這個因素介入的情況下,王某的行為僅會產(chǎn)生道德上的評價和譴責。但王某的行為介入于某自身疾病的特殊體質,產(chǎn)生了死亡的損害后果,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則王某過錯行為的評價即上升至法律層面。王某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延伸思考】
過失相抵實現(xiàn)實質的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了過失相抵原則,即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過失相抵原則適用前提為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受害人的過錯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產(chǎn)生或擴大,兩者的過錯相互交織產(chǎn)生了同一個損害后果。雙方均需對自身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在賠償額度上進行抵消。
該原則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責任人在其自身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加重其義務,也不讓受害人過分“自由”,不允許受害人將自己過錯行為的風險全部轉移給他人,激發(fā)受害人主動避免損失發(fā)生或擴大的動力。
通過這一規(guī)則提示公民,對自己的人身、財產(chǎn)等有合理注意義務,提高對身邊危險的注意程度和防范意識,有助于提高社會整體的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公眾安全。
本案中,于某自知自身存在既往心臟病史,但仍與王某爭吵,對死亡后果存在過錯,應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體現(xiàn)侵權責任編過失相抵規(guī)則的精神。且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其自身疾病,最終法院酌情判令由王某對于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賠償責任。